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序 条目 原《公司章程》内容 条目 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号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行:
第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1 十六 (二)要约方式; 十六 式;
条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条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三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第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十一 个月时间限制。 十一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条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法院提起诉讼。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任。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程;
第四 股金; 第四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3 十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十条 缴纳股金;
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不得退股;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益;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责任;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七)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
业秘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决议; 出决议;
第四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4 十四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 第十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条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四条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
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购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买、出售重大资产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
30%的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六)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
对重大事项进行抽查检查,并按照公司负 计划;
责人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