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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22 深市 佳电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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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电股份:中信证券关于佳电股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日期:2022-01-07

佳电股份:中信证券关于佳电股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相关事项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一月


                  目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8
六、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1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13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佳电股份、公司  指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哈电集团    指 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本计划      指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
                    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从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届
                    满之日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
                    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
                    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除非另有说明,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佳电股份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佳电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公司股东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佳电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佳电股份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佳电股份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考核办法、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期间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核查意见,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19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12 月 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通过公司宣传栏进行了内部公示,并针对此次公示设置专门的联系电话、邮箱,监事会负责收集相关公示意见。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
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9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19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哈尔滨电气集
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749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4、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6、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 年 12 月 27 日;授予价格:4.30 元/股;股票来
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 A 股普通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 152 名,首次授予数量 877 万股。

  7、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价格及股数》《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1 年 1 月 25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股份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登记工作。2021 年 3 月 8 日,公司完成 3 名因离职及工作调动的原因
而丧失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9、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佳电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首次及预留的第 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5%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的第 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5%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的第 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5%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的第 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四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5%

                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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