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序号 条目 原《公司章程》内容 条目 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确立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
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
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
程。
2 第二条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公司前身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
称“公司”)。 司 1993 年 8 月 28 日经黑龙江省哈尔
公司前身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 滨市股份制协调领导小组哈股领办字
司 1993 年 8 月 28 日经黑龙江省哈尔 (1993)第 4 号文件批准,由阿城继
滨市股份制协调领导小组哈股领办字 电器厂独家发起,定向募集内部职工
(1993)第 4 号文件批准,由阿城继 股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哈尔滨
电器厂独家发起,定向募集内部职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股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哈尔滨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230199100006207。公司于 1999 年 6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0199100006207。公司于 1999 年 6 (“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首次向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 万
(“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首次向 股,于 1999 年 6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 万 交易所上市。
股,于 1999 年 6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3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99,212,053 元。 599,102,053 元。
4 第 十 一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 第 十 一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条 立党委,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和工作机 条 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公司党委在公司改革发展中,把方向、 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
管大局、保落实,发挥领导核心和政 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
治核心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 组织的工作经费,并提供其他必要条
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和自身建设,严格 件。
落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保证
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
执行,确保企业正确发展方向;参与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坚持和
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
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
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
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统筹内部监督
资源,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公司要保
障党的工作经费,并提供其他必要条
件。
5 第 十 二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条 法》组建工会,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支持和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
权,组织职工积极参与民主管理,为
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提供可靠保证。
公司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 删除本条
组织,支持共青团组织根据广大青年
职工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富有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
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职工的
桥梁作用。公司为团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6 第 十 三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 十 二 本章程对股东、公司、党委成员、
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约束力。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
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章程起诉其他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 第 十 四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 十 三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条 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条 指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
秘书。 秘书、总法律顾问。
8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9 第 十 四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防爆电机为
条 核心,围绕电力驱动产业多元化发展,
(新增) 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及科
研、生产能力;以“为全球客户提供
卓越驱动力”为经营理念,追求卓越、
创新发展,争做世界一流的特种电机
制造与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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