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4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1 年 1 月 25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24 人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52 元/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17.6 万股
5、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197%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价格及股数》及《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完成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12 月 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通过公司宣传栏进行了内部公示,并针对此次公示设置专门的联系电话、邮箱,监事会负责收集相关公示意见。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
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9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19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哈尔滨电气集
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749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4、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6、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 年 12 月 27 日;授予价格:4.30 元/股;股票
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 A 股普通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 152名,首次授予数量 877 万股。
7、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价格及股数》、《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调
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 年 12 月 14 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52 元/股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
通股。
4、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共 24 名,授予数量 117.6 万股,具体数量分
配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 职务 授予股数(万股) 占预留授予总 获授权益占公司
数的百分比 股本总额比例
刘进宝 总会计师 18 15.31% 0.03%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23人 99.6 84.69% 0.17%
合计 24 人 117.6 100% 0.20%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5、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
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权益数量
比例
预留的第一个解 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1/4
除限售期 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第二个解 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1/4
除限售期 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第三个解 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1/4
除限售期 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第四个解 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1/4
除限售期 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四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 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20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行业平均水平;2020 年较 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且不低于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0 年现金营运指数不低于
0.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或同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行业平均水平;2021 年较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且不低于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1 年现金营运指数不低于
0.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或同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行业平均水平;2022 年较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且不低于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2 年现金营运指数不低于
0.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或同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行业平均水平;2023 年较 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且不低于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 年现金营运指数不低于
0.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注:(1)上述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中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因融资实施发行股票或发行股份收购资产 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 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 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