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95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首次授予 152 名激励对象 877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27 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和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2、激励对象: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52 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等。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获授权益
数量比例
首次及预留的第一 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相 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1/4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的第二 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相 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1/4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的第三 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相 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 1/4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的第四 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相 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72 个月内的最后 1/4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3 元/股。
6、解除限售条件
6.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四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20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行业平均水平;2020 年较 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且不低于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0 年现金营运指数不低于
0.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行业平均水平;2021 年较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且不低于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1 年现金营运指数不低于
0.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行业平均水平;2022 年较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且不低于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2 年现金营运指数不低于
0.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行业平均水平;2023 年较 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且不低于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 年现金营运指数不低于
0.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注:(1)上述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中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因融资实施发行股票或发行股份收购资产 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 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 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 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6.4 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门类下的“电气机械 及器材制造业”,上述同行业平均水平为中国证监会“电气机械及器
材制造业”下的全部 A 股上市公司的平均业绩。同时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类型相近的 A 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样本,共计 10 家(不包括“佳电股份”),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002176.SZ 江特电机 002196.SZ 方正电机
002249.SZ 大洋电机 603988.SH 中电电机
600580.SH 卧龙电驱 002801.SZ 微光股份
603819.SH 神力股份 603320.SH 迪贝电气
002576.SZ 通达动力 300626.SZ 华瑞股份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与公司的产品和业务不再具备相关性,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但相应调整需报国资委备案。本计划有效期内,若上述对标企业存在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应剔除被收购资产对企业利润规模的影响。
6.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激励对象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按公司现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次。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和称职的,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合格”;若激励
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不合格”。
若某个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合格,则该激励对象个人当期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某个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将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并注销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
考核等级 A B C D E
得分区间 90~100 80~90 70~80 60~70 60 分以下
优秀 良好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考核结论 考核合格 考核不合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