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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22 深市 佳电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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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电股份: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8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96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9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12 月 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公司宣传栏进行了内部公示,并针对此次公示设置专门的联系电话、邮箱,监事会负责收集相关公示意见。公示期间,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
议。2019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19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哈
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749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4、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说明
  由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需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980万股调整为975万股,首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总人数由为 153 人调整为 152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82 万股调整为 877 万股,预留股数不变。除此之外,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规定的一致。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三、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1、根据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 3 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调整后的公司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除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外,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
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