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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家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1月)

公告日期:2023-01-14

海信家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1月) PDF查看PDF原文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 2023 年 1 月 13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股份购回守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
为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股份购回守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和权益申报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附件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附件二):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港两地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上述数据和信息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
变动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附件三),由公司董事会向交易所申报,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后,应在事实发生的3个工作
日内(包括星期六)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申报其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岁子女(不论亲生或收养)以及该等人士控制的企业(包括有关信托人或受益人或酌情信托的成立人)对本公司股份的持有及变动情况。上述申报应同时抄送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个人资料;

  (二)交易发生日期;

  (三)交易发生前后,其持有的H 股股份类别、数量及百分比;

  (四)股份的持有及变动的详细内容;

  (五)如股份的持有及变动由其配偶、未满十八岁子女或其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岁子女控制的法团等持有,则需列明有关人士或法团与其关系及持有股份数量及性质的进一步资料;

  (六)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长或指定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并须经董事长或指定董事在书面通知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书面通知指定董事,并
须经指定董事在书面通知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或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位参会董事。

    第十四条 指定董事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书面通知董事长,并须经
董事长在书面通知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第十五条 如该买卖行为不存在不当情况,董事长或指定董事在收到上述第十至第十二条中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附件四)确认批准其买卖计划,并由证券部报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应妥善保存前述书面通知及确认,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证明和依据(附件五)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60 日内, 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
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三)公司延迟公布业绩期间;

    (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五)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A 股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三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问责措施: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扣发工资奖金;

    (四)调离岗位;

    (五)撤职。

    第二十六条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
事会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具体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确系个人主观原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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