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海信科龙 公告编号:2018-036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18年6月26日召开的本公司201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现将A股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H股权益分派事宜请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于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通过之决议》。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
2018年6月26日,本公司201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本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1,362,725,3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4元(含税),派发现金共计599,599,162.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不派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公司《201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8年6月27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本公司现有总股本1,362,725,3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4元(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发人民币3.96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说明,先按每10股派发人民币4.4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说明;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说明: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人民币0.88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人民币0.44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A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11日,除息日为:2018年7月1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A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7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一)本公司本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份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7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二)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354 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
2 00*****570 汤业国
3 01*****318 贾少谦
4 01*****872 王云利
5 01*****949 王志刚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
咨询联系人:黄倩梅
咨询电话:(0757)28362570
传真电话:(0757)28361055
七、备查文件
(一)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二)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201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