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海信科龙 公告编号:2016-026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注销安排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本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本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计划」)有效期将于2016年8月31日期满,本计划有效期期满后本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自动失效,本公司董事会同意本计划有效期期满后,注销本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448.687万份,涉及激励对象139名。现将本计划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简介
(一)本计划制定、审批和授予情况
1、2010年12月2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0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根据青岛市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计划,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修订了本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形成了《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已经青岛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以及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2011年6月10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1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3、2011年8月1日,本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H股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4、2011年8月31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1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2011年8月31日为本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的议案》,同意确定2011年8月31日为本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5、2011年9月28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股
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期权代码:037018,期权简称:海信JLC1。
(二)本计划主要内容
1、股份来源及期权数量
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2061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股票期权有效的可行权期内按照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股海信科龙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股票来源为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2、分期行权时间
本计划的股票期权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的5年,限制期为2年,激励对象在授权日之后的第3年开始分3年匀速行权,每年可行权数量分别为授予期权总量的33%、33%与34%。
3、行权价格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7.65元/股。
(三)本计划实际行权情况
根据本公司实际实现的情况,本计划第一、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均已经满足,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具备行权资格的激励对象已在第一、二个行权期内统一行权,具体请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21日和2014年5月22日发布的《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安排公告》(公告编号:2013-036)和《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4-016)以及于2015年5月23日和2015年6月18日发布的《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安排公告》(公告编号:2015-017)和《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5-024)。
二、本计划有效期期满及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情况
本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即:2011年8月31日)起五年,有效期即将期满,故本计划终止。本计划有效期期满后,本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自动失效,根据本计划规定,经本公司董事会同意,本计划有效期期满后,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448.687万份,将由本公司统一办理注销,涉及激励对象139名。
三、对本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公司注销已失效的股票期权对本公司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将于2016年8月31日期满,本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自动失效。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注销本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要求。
注销已失效的股票期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本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将于2016年8月31日期满,本计划有效期期满后本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自动失效,监事会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期满后,注销本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448.687万份,涉及激励对象139名。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注销符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注销的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目录
1、第九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3、监事会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