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0 证券简称:南方汇通 公告编号:2020-013
债券代码:112538 债券简称:17 汇通 01
债券代码:112698 债券简称:18 南方 01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0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30。
(二)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 126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
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刘溥先生。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七)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9人,代表股份183,270,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2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80,60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2.79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2,669,10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25%。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8 人,代表股份 3,330,2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人,代表股份 66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2,669,1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5%。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以下决议:
(一)批准了《2019 年年度报告》
同意 180,60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36%;反对 890,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8%;弃权 1,77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05%。
(二)批准了《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80,60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36%;反对 2,669,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5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批准了《董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180,60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36%;反对 890,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8%;弃权 1,77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05%。
(四)批准了《监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180,60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36%;反对 890,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8%;弃权 1,77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05%。
(五)批准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180,86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89%;反对 2,402,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1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 927,300 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8452%;反对 2,402,901 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5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宋诗阳,杨波。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