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4-044
金 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21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央路 238 号公司本部六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95,067,78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90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59,412,2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23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5,655,5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6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人,代表股份 35,677,404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7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21,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5,655,5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68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95,046,784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有 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9.9929%;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56,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1%;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95,046,784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有 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9.9929%;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56,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1%;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95,046,784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有 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9.9929%;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56,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1%;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95,046,784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有 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9.9929%;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56,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1%;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对该项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数合计为 259,390,380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56,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1%;
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56,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1%;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 2023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95,046,784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有 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9.9929%;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56,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1%;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 2023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95,046,784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有 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9.9929%;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56,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1%;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95,046,784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有 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9.9929%;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56,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1%;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95,046,784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有 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9.9929%;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56,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1%;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95,046,784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有 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9.9929%;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56,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1%;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永、章慧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5月22日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