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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19 深市 金陵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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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药业:金陵药业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0

金陵药业:金陵药业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3-085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
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收到《受理案
件通知书》;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 0102
民初 5085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物资”)、陈国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就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 0102 民初 5085 号之二
《民事裁定书》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 2021 年 9 月 6 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2021)苏 01 民辖终 735 号《民事裁定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一、撤销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 0102 民初 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于该案审理期间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国信物资、陈国强反诉请求的电话通知;于2023年4月20日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书》,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1、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陵药业业绩补偿款

13,084,239.32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 2021 年 4 月 26 日起
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2、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陵药业损失1,098,216.63 元;3、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陵药业律师费损失 320,000 元;4、被告陈国强对被告国信物资上述应付原告金陵药业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5、驳回原告金陵药业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反诉原告
国信物资、陈国强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于 2023 年 5 月 7 日收到玄
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国信物资、陈国强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金陵药业一审本诉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国信物资、陈国强一审反诉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金陵药业承担。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7 月 23 日、7 月 30 日、9 月 9 日,2023
年 3 月 7 日、4 月 22 日、5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2021-040、2021-047、2023-021、2023-039、2023-044)。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 01 民终7700《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1、维持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 0102 民初 5085 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第三项、第六项;

  2、撤销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 0102 民初 5085 号民事判决第
四项、第五项;

  3、变更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 0102 民初 5085 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为: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金陵药业业绩补偿款 8,386,381.38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 2021 年4 月 2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4、陈国强对国信物资上述应付金陵药业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5、驳回金陵药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国信物资、陈国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126,34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鉴定费
600,000 元,合计 731,343 元,由金陵药业负担 319,806 元,国信物
资负担 411,537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64,420 元,由国信物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17,833 元,由金陵药业负担 38,170 元,国信物资、陈国强负担 79,663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
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案件执行,同时将在法定期限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最终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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