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919 深市 金陵药业


首页 公告 金陵药业: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金陵药业: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7

金陵药业: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3-073

  金 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 况

    1、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年 5月 23日召开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确定的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
 至 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总股本 511,136,000 股为基准,每 10 股派
 发现金 1.00 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2、自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派方案的时间未 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 2023 年 3 月 22 日
公司总股本 511,136,000 股为基准,每 10股派发现金 1.00 元(含税;
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
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公司分红派息前总股本为 511,136,000 股,分红派息后总股本保
持不变。

    三、分红派息日期

    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7 月 13 日(星期四)

    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7 月 14 日(星期五)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23 年 7 月 1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
利将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代码                    股东名称

 1    08*****634  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在分红派息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 年 7 月 5 日至登记日:
2023 年 7 月 1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南京市中央路 238 号金陵药业大厦

    咨询联系人:佴子书

    咨询电话:025-83118511  传真电话:025-83112486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六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