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2-045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22 年7 月 4 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2、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8 日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9 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9 名,收到有
效表决票 9 张。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增补张群洪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增补后,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王广基、梁玉堂、张群洪、
高燕萍、沈永建等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王广基为召集人。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增补张群洪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增补后,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高燕萍、曹小强、张群洪、王广基、沈永建等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高燕萍为召集人。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执行总裁的议案》。
同意聘任陈海为公司执行总裁(简历附后)并作为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及聘任公司总裁助理的议案》。
同意调整张宁的总裁助理职务,自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张宁不再担任公司总裁助理。
同意聘任奚震新为公司总裁助理(简历附后)并作为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7 月 9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及聘任公司总裁助理的公告》。
5、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内部机构的议案》。
同意重点项目与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信息管理部更名为数字创新部。
本次调整之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不含分、子公司)为“一处、二室、十三部”,具体如下:董事会秘书处、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财务部、运营管理部、投资发展部、人力资源部、供应链集成部、投资者关系部、纪检监察部(监督办公室)、审计部、药材资源开发部、数字创新部、法务合规部、公司律师事务部。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发表了独立意见,内
容详见 2022 年 7 月 9 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相关人员简历:
陈海先生, 1980 年出生,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2008
年 1 月至 2016 年 7 月担任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长;
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10 月担任北京汉典集团运营总监;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0 月担任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担任珍宝岛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6 月担任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
奚震新先生,1968 年出生,大学本科,药师。2001 年 1 月至 2011
年 12 月担任南京华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东公司”)总经理
助理;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11 月担任华东公司副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华东公司总经理;2021 年 1 月至今金陵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监,兼任合肥金陵天颐智慧养老服务公司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陈海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奚震新持有本公司股份 100,000 股(均为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陈海、奚震新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信息外,陈海、奚震新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