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改前的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 修改后的内容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
第十一条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财务负责
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裁助理。 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裁助理。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
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食品生产;保健食
品生产;食品销售;药物临床试验服务;药品进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西药 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
原料和制剂、生化制品、医疗器械销售、第一 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
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 饮料生产;化妆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道
械、日用口罩(非医用)、保健食品、化妆品、 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医药包装装潢印刷制品、天然饮料生产、销售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限分支机构经营)。新产品研制、技术服务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及开发,医疗信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 第十三条 一般项目:脏器生化制药机械制造;第一类医疗器
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 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
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 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
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 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医学研究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 和试验发展;药物检测仪器销售;技术进出口;货
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依 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食品进出口;互联网销售
法须经批准和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仪器仪表销售;机械
展经营活动) 零件、零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贸易经纪;
农副产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五条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第二十五条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款 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一款 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原因收购
(六)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列职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第四十条 决算方案; 第四十条 算方案;
第一款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第一款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补亏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一)、(二)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审议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二)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
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议通过。 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供的任何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