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9 公司简称:金陵药业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1 月
目 录
一、释义......2
二、声明......3
三、基本假设......4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5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2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金陵药业:指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金陵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
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中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 授予价格:指激励对象获授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限售期: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8. 解除限售期:指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
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0.《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175 号文》: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14.《171 号文》: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
15.《178 号文》: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16.《公司章程》:指《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9.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金陵药业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对金陵药业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金陵药业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175 号文》、
《171 号文》、《178 号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告编号:2021-065),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审核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告编号:2021-066),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
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独立董事沈永建先生受公
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4.2022 年 1 月 26日,公司披露了《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公司收到了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京市国资委”)《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批复》(宁国资委考【2022】15号),南京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本次激励计划。
5.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2 年 1 月 9 日,公司以公告栏张贴方式公示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1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09)。
6.2022 年 1 月 27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编号:2022-013)。
7.2022 年 1 月 28日公司披露了《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4),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8. 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告编号分别为:2022-016、2022-017)。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金陵药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金陵药业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 年 1 月 27日
2.授予数量:64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27%
3.授予人数:72 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 3.69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
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3)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权益数量比例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