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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药业: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8

金陵药业: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3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 月 27 日下午 2: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27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央路 238 号公司本部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玉堂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9 人,代表股份 285,284,05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60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27,943,8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22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8 人,代表股份 57,340,2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377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8人,代表股份 57,340,2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37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8 人,代表股份57,340,2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3770%。

  3、公司独立董事沈永建先生作为征集人在巨潮资讯网刊载了《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的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沈永建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增补曹小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公司本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723,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519%;反对 3,037,9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49%;弃权 52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779,5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903%;反对 3,037,9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982%;弃权 52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16%。

  表决结果:当选。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61,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03%;反对 3,342,8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718%;弃权 47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18,1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344%;反对 3,342,8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299%;弃权 47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5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04,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00%;反对 2,877,5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87%;弃权 1,002,4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460,2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334%;反对 2,877,5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184%;弃权 1,002,4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482%。

  表决结果:通过。

  4《、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8,774,4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182%;反对 6,509,5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8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830,6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474%;反对 6,509,5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5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5、《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8,480,7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53%;反对 6,803,2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8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36,9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352%;反对 6,803,2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6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023,4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055%;反对 6,250,5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910%;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079,6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0817%;反对 6,250,5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009%;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对该项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数合计为 227,943,839 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在预计的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内,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艾德凯腾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有关协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405,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371%;
反对 3,050,0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3192%;弃权 885,1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405,0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371%;反对 3,050,0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92%;弃权 885,1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3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焦翊、李永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2年1月28日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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