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钱江摩托 证券代码:000913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7 月
目 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8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1
一、释义
1. 公司、钱江摩托:指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6.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该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止。
8.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0.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 《公司章程》:指《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6.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7.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钱江摩托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钱江摩托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 续经营 的影响 发表意 见,不 构成 对 钱 江 摩 托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仅供公司本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公司同意将本公司报告作为公司本期解除限售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1、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
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5 月 23 日至 2022 年 6 月 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或不良反馈。
2022 年 6 月 3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在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
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向 16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3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
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3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计划对象郑英豪、宋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60,000股限制性股票,上述事项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计划对象高兴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上述事项经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1 日,向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00 万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3 年 7 月 1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5%。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2022年 7月 12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届满。
2.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解除限售条件。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人选;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
下:
解除限售 净利润 营业收入 研发投入 经审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
期
各绩效 40% 30% 30%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指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