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6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3年6月21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并同意以5.93元/股的价格向16名激励对象授予4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 欣 徐 波 金官兴
2023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