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22-058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竞拍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设摩托车制造项目的议案》,同意在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摩托车制造项目,项目计划投资额度约30亿元,其中购买土地约837亩(其中210亩已于2022年6月28日竞拍获得)。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签署相关合同、参与土地竞拍等事项。该事项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披露的《关于建设摩托车制造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近日,公司以自有资金17,470万元人民币竞拍获得位于温岭市东部新区DB110105、DB090202、DB080504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面积叁拾玖万零肆佰叁拾捌平方米(小写390,438㎡),并签署了《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次土地竞拍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标的情况
土地编号:DB110105、DB090202、DB080504
土地位置:浙江省温岭市东部新区南区
土地面积:390,438平方米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出让年限:50年
成交金额:17,470万元人民币
三、协议主要内容
出让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让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DB110105、DB090202、DB080504 地块,宗地总面积大写叁拾玖万零肆佰叁拾捌平方米(小写 390438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叁拾玖万零肆佰叁拾捌平方米(小写 390438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东部新区南区。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产业类型为摩托车制造。
3、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50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4、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亿柒仟肆佰柒拾万元(小写 17470 万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肆佰肆拾柒元(小写447 元)。
5、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仟肆佰玖拾伍万元(小写 3495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6、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7、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控制指标按本条第(1)项规定执行:
(1)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亿叁仟伍佰陆拾万元(小写 193560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肆仟玖佰伍拾捌元(小写 495 元)。亩均增加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玖拾柒点捌万元/亩(小写 97.8 万元/亩),亩均入库税收不低于人民币大写贰拾贰点贰万元/亩(小写 22.2 万元/亩),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贰点贰万元/吨标煤(小写 2.2 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增加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贰仟捌佰叁拾肆
壹拾肆万元/人﹒年(小写 14 万元/人﹒年),R&D 经费支出与主营收入之比不低于 3.09%。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8、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1)项规定执行:
(1)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7%,即不超过 27330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9、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在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3 个月内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本合同项下宗地按项目开发建设期限和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完全产权的分阶段权证管理,项目验收分竣工验收和绩效验收两个阶段。
竣工验收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受让人凭竣工验收报告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需载明投产初始运行期。竣工验收通过后进行绩效验收。
本合同项下宗地投产初始运行期限为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6 个月,在初始运行期届满 30 日内,由受让人提出申请(期间可视指标达标情况提前申请验收),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合同约定,对项目产业类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 经费支出占比等指标进行联合绩效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受让人逾期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按照本合同约定视作绩效验收不通过。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凭绩效验收报告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绩效验收评价结果为一档的,按本合同约定凭绩效验收报告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绩效验收评价结果为二档和三档的,给予其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后达到一档的,按本合同约定凭绩效验收报告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整改后达到二档的,须按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价款的 20%缴纳违约金,方予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整改后仍为三
效验收达到二档以上的,按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价款的 20%缴纳违约金,予以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10、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2) 项规定办理:
(1)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2)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11、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12、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 本 合同 项 下宗 地上的 建 筑物 、 构筑 物及其 附 属设 施 ,按 本条第 (1) 项约 定 履行:
(1)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2)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3、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
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14、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15、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1)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16、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7、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5 ‰的违约金。
18、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19、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0、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1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21、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