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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摩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7-30

钱江摩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将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管。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管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其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及其亲属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严禁将所持证券证券账户交
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现本制度第十七条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
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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