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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摩托:关于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1

钱江摩托:关于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22-039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为满足迁建项目用地需要,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以 6,275 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位于温岭市东部新区南
区 编 号 为  DB120102  地 块 ( 不 动 产 单 元 编 号 为
31081900001GB00594W00000000 )、 DB120105 地 块 ( 不 动 产 单 元 编 号 为
31081900001GB00595W0000000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地块面积合计
140,218 ㎡。本次竞拍获得的土地为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公告《关于土地收
购进展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所述迁建部分地块。

  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与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
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温岭经济开发区东部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3、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手基本情况

  1、交易对手名称: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关联关系:公司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3、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非失信被执行人。

  二、《投资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乙方:公司


  (一)项目基本内容

  1、乙方实施的工业产业项目名称东部新区 DB120102 地块、DB120105 地
块。

  项目属于摩托车制造(375)行业。

  2、项目用地

  乙方项目用地位于东部新区南区,出让面积 140,218 平方米。

  (二)项目控制指标

  项目控制指标参照《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21 版)、《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2022 版)及《温岭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指标设置标准》(温标办发[2022]1号)。

  1、绩效验收控制指标

  产业类型:摩托车制造(375)。

  初始运行期满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小于 330.5 万元/亩。

  初始运行期满后项目亩均增加值不小于 97.8 万元/亩。

  初始运行期满后项目亩均税收不小于 22.2 万元/亩。

  2、达产复核控制指标

  初始运行期满后项目单位能耗增加值不小于 2.2 万元/吨标煤。

  初始运行期满后项目单位排放增加值不小于 2834.52 万元/吨。

  初始运行期满后项目全员劳动生产率不小于 14 万元/人.年。

  初始运行期满后项目 R&D经费支出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小于 3.09%。

  (三)项目初始运行期及绩效验收

  1、乙方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原则上为竣工验收之日起 36 个月。

  2、项目初始运行期届满 30 日内,乙方应提出绩效验收申请(期间可视指标达标情况提前申请验收),逾期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视作绩效验收不通过。
  3、绩效验收评价结果为一档的,按合同约定凭绩效验收报告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绩效验收评价结果为二档和三档的,给予其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后达到一档的,按合同约定凭绩效验收报告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整改后达到二档的,须按该宗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款的 20%缴纳违约金,方予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整改后仍为三档的,按合同约定暂缓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暂缓办理期间能连续两年绩效验收达到二档以上的,按该宗地土地出让合
同约定出让价款的 20%缴纳违约金,予以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四)受让宗地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建设,33 个月内竣
工,39 个月内投产。开工时间、竣工、投产时间按以下标准认定。

  1、开工时间: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桩基施工为准。

  2、竣工时间:以通过由业主单位组织、建设各方主体参加、相关单位监督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3、投产时间:以乙方正式投产后开具的正式销售发票为准。

  (六)乙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未开工,开工时间每延期一 日,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开工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3 万元/亩。乙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3 个月内未竣工,竣工时间每延期一日,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竣工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3 万元/亩。乙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9 个月内未投产,投产时间每延期一日,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算投产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4 万元/亩。以上违约金应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3 日内向甲方指定的下属国有企业账户支付,若迟延,乙方另行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立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项目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根据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但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不会产生成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该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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