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修改
经营范围等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 司”)。
公 司 经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浙 政 发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8]154
[1998]154 号《关于设立浙江钱江摩托股份 号《关于设立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批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政管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业执照号码:企股浙总字第 002336 号。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号码:
91330000712550473W。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范围: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 围: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准)。 一般项目: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
一般项目: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 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
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动 理和维护;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车制造;助车修理和维护;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车制 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货物进出口;造;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除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得转让。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本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
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制。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提起诉讼。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
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
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
面报告 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
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 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
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公司无法与实际控
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
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