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停牌、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全资子公
司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2.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18年1月15日起因重整事项停牌,直至法院作出相关裁定后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一、重整计划执行进展及重整进展
(一)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13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泸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整申请。2017年12月20日,泸州中院依法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18年6月29日,泸州中院裁定批准《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1.转增股票的执行分配情况
根据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泸州中院于2018年8月23日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
专用账户中的部分股票分配至金融机构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以清偿部分债务。本次分配至上述金融机构债权人的股票共计55,440,2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4%,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序号 持股账户名称 划转数量(股)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23,530,119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17,477,786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12,231,074
4 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77,931
5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623,240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104
合计 55,440,254
上述股票分配完成后,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前十名的账户发生变动,变动情况如下表:
排 变动前 排 变动后
名 持股账户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名 持股账户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股) 例 (股) 例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
1 限公司破产企业财 930,241,727 59.33% 1 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 874,801,473 55.79%
产处置专用账户 置专用账户
泸州市工业投资集 泸州市工业投资集团
2 团有限公司 115,000,000 7.33% 2 有限公司 115,000,000 7.3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3 公司泸州分行 62,835,129 4.01% 3 司泸州分行 86,365,080 5.5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4 公司重庆分行 52,758,273 3.36% 4 司重庆分行 52,758,377 3.3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
5 有限公司四川省分 43,066,895 2.75% 5 司 45,961,943 2.93%
行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6 公司 45,961,943 2.93% 6 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43,066,895 2.75%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7 公司成都分行 13,543,085 0.86% 7 限公司泸州分行 23,552,463 1.50%
名 持股账户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名 持股账户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股) 例 (股) 例
泸天化(集团)有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8 责任公司破产企业 13,047,629 0.83% 8 限公司泸州纳溪支行 17,477,786 1.11%
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
9 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11,338,114 0.72% 9 司成都分行 14,166,325 0.9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泸天化(集团)有限
10 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11,321,389 0.72% 10 责任公司破产企业财 13,047,629 0.83%
产处置专用账户
上述持有公司股票前十名账户中的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是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的规定而开立的临时账户。
上述持有公司股票前十名账户中的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集团”)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是泸天化集团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而开立的临时账户。
2.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情况
2018年8月7日,根据泸州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实现对泸天化股份未来发展的持续支持,公司已启动公开处置47,000万股转增股票用以有条件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工作,并于同日发布《关于以公开招标方式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人遴选招标文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说明。
截止目前,公司仍处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
(二)全资子公司和宁公司的重整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14日,泸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宁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17年12月21日,泸州中院依法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作为和宁公司管理人。2018年6月14日,泸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和宁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18年9月14日。
和宁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10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债权人会议系统以网络形式召开,表决形式为网络会议投票表决和邮寄表决票表决。会议主要议题为表决《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停牌期间的工作
公司自停牌之日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推进重整的各项工作,密切关注重整工作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风险提示
(一)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提示
1.股票停牌后无交易机会的风险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3.2.8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在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时向交易所提出复牌申请。根据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净资产也为负值,若其后首个会计年度(即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或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同时本次重整停牌至公司2018年年
度报告披露日仍未复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若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的下一会计年度(即2019年度报告)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恢复股票上市条件,或者公司恢复股票上市申请未被交易所受理或该申请未获得交易所核准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若公司出现上述情况公司股票将无交易机会。
2.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14.1.1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根据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净资产也为负值,若其后首个会计年度(即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或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3.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9年度)报告显示扣除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4.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4.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全资子公司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