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0 证券简称:大亚圣象 公告编号:2019—041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1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76.8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4%;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成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董事会拟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5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议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6年7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6年8月11日,公司完成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6年7月20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8月12日,授予对象61人,授予数量327万股,授予价格7.04元/股。
5、2017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鉴于公司 2 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一致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 12 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由 7.04 元/股调整为 6.92 元/股。
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已届满,第一次解锁条件已成就,董事会一致同意为 59 名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6、2017 年 8 月 7 日,公司刊登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共计 59 人,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6 万股,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
7、2017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刊登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
告》,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 万股,涉及人数 2 人,回购价格为 6.92
元/股,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8、2018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1 名激励
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一致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 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由 6.92 元/股调整为6.8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9、2018年6月21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18 年 7 月 24 日,公司刊登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
告》,本次回购注销涉及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 1 人,涉及 2016
年限制性股票 3 万股,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1、2018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6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鉴于公司 1 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一致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9 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80 元/股。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已届满,第二次解锁条件已成就,董事会一致同意为 57 名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12、2018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18年8月15日,公司刊登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共计57人,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8.5万股,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8月17日。
14、2018年10月16日,公司刊登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本次回购注销涉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1人,涉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9万股,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5、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6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1 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一致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 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8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16、2018年12月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7、2019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刊登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
公告》,本次回购注销涉及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 1 人,涉及 2016
年限制性股票 3 万股,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8、2019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鉴于公司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已不满足解锁条件,董事会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6 年限制性股
票合计 8.7 万股,回购价格由 6.80 元/股调整为 6.67 元/股。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已届满,第三次解锁条件已成就,董事会一致同意为 51 名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第三次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可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6年7月20日,截至2019年7月20日,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逐条对照,情况如下表:
序 号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1 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激励对象在本计划实施完毕之前单方面 除姜颖、戴翔、陈明云、刘
终止劳动合同; 文锋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外,其
2 他 53名激励 对象均未发生 前述
(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