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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科技:关于与“康树公司”终止《许可证及专业知识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11-05

证券代码:000910         证券简称:大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1---023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康树公司”终止《许可证及专业知识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释义
    “本公司、大亚科技”指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大亚集团”指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大亚实木”指本公司持股 75%的控股子公司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
原名为江苏大亚实木制品有限公司。
    “圣象集团”指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康树公司”指 Nybron Floo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和 AB
Gustaf Khr。
    二、基本情况
    2011 年 11 月 4 日,大亚实木、集团公司、圣象集团与康树公司在上海签
署了《协议》,终止了大亚实木、集团公司、圣象集团和康树公司于 2005 年 3
月 11 日共同签署的《许可证及专业知识协议》。
    2011 年 11 月 4 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康树公司”终止《许可证及专
业知识协议》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
无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原协议签署情况
    2005 年 3 月 11 日,大亚实木、集团公司、圣象集团与康树公司共同签署
了《许可证及专业知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康树公司向大亚实木提供在实木
地板生产过程中的特定专有技术以及“康树”商标的许可权,大亚实木则向康树
公司一次性交纳一定的技术费和每年交纳一定的技术许可费。
    2005 年 11 月 24 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
收购了集团公司持有的大亚实木 75%的股权,收购完成后,由于大亚实木成为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同意大亚实木继续履行《许可证及专业知识协议》

                                   1
有关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详细情况已于 2005 年 11 月 2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大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股权之关联交易公告》)
    四、终止协议方介绍
    (一)甲方:康树公司
    康树公司是指 Nybron Floo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简称 NFI 公
司)和 AB Gustaf Khr,康树公司是三层实木复合地板的发明者,也是目前世
界上最大的实木复合地板生产商和销售商之一,并拥有最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知名
品牌“kahrs(康树)”。
    康树公司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
联关系。
    (二)乙方:大亚实木、圣象集团、集团公司
    1、大亚实木
    大亚实木为本公司持股 75%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1700 万美元,其中
本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75%、中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25%;主营业
务:生产销售高档复合工程地板等;成立日期:2003 年 1 月 20 日;注册地点:
丹阳开发区希望路;法定代表人:陈兴康。
    2、圣象集团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45,000 万元人民币,
其中本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00%;主营业务:各类木地板的制造、加工、销售等
业务,成立日期:2002年9月19日;注册地点:江苏丹阳开发区大亚木业工业园
区;法定代表人:陈兴康。
    3、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目前持有本公司股份25,136.72万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的47.65%。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丹阳市意博瑞特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63%、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7%;主营业务:通信产品、家具的制造、加工、销售等业务;成立日期:1993
年3月8日;注册地点: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陈兴康。
    五、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1、NFI 公司/康树公司(甲方)与江苏大亚实木制品有限公司/大亚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于 2005 年 3 月 11 日签署的许可和专有
技术协议终止。
    2、大亚实木以电汇方式向甲方支付专利权许可费折合人民币 3,503 万元。

                                    2
    3、许可和专有技术协议终止后,大亚实木不得继续使用甲方的商标。
    4、大亚实木在 2011 年 10 月 31 日(含 2011 年 10 月 31 日)之后不再允
许根据许可和专有技术协议生产产品。
    5、大亚实木仍允许销售在 2011 年 10 月 31 日之前以甲方商标生产的产品。
2012 年 3 月 31 日(包括 2012 年 3 月 31 日)之后不再允许销售。
    六、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 2005 年 3 月 11 日签署的《许可证及专业知识协议》,本次大亚实木
与康树公司签署的终止协议对本公司产生的影响如下:
    1、根据原签署的《许可证及专业知识协议》,大亚实木可使用“康树”商
标生产、销售使用专利的产品,鉴于本次签署终止协议后,大亚实木将不再享有
上述权利。目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已成功注册了“圣象康树”
商标,许可大亚实木进行地板的生产和销售。
    2、根据终止协议,大亚实木需向康树公司支付专利权许可费折合人民币
3,503 万元(其中,在以前年度已计提了 1,855 万元),该项费用将在 2011 年度
内予以支付。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大亚实木、圣象集团、集团公司与康树公司签署的《协议》。


    特此公告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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