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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数源: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4

ST数源: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09              证券简称:ST 数源              公告编号:2024-052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

  2、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房产”)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虽为终审判决,但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概述

  2023 年,浙江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鼎集团”)就合同纠纷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合肥印象西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西湖”)返还定金、支付利息以及承担相应的费用,同时要求印象西湖的两位股东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兴房产对前述费用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外担保进展暨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2024 年 2 月,中兴房产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3)浙 04 民初 87 号】,一审判决结果为:

  1、被告合肥印象西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定金 1 亿元,并支付原告浙江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 2

司定金利息(以 4,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
以 6,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均按照 5%年
利率计算定金利息;以 1 亿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 2 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合肥印象西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损失 160 万元;

  3、被告合肥印象西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43,800 元;

  4、被告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印象西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定金 1 亿元和如下定金利息损失(以 4,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1 月 30 日起,以 6,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
均按照 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 51%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被告杭州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印象西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定金 1 亿元和如下定金利息损失(以 4,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1 月 30 日起,以 6,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
均按照 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 49%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驳回原告浙江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2024 年 3 月,龙鼎集团和印象西湖均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
浙 04 民初 87 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中兴房产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民终 412 号】,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 04 民初 87 号民事判决第 1 项、
第 2 项、第 4 项、第 5 项;

  2、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 04 民初 87 号民事判决第 3 项、
第 6 项;

  3、合肥印象西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龙
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50 万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43,800 元;

  4、驳回浙江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4,985元,由浙江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6,703.61元,由合肥印象西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628,281.3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合肥印象西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68,403.08 元,由浙江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7,581.62 元,由合肥印象西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110,821.46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虽为终审判决,但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民终 412 号】。

  特此公告。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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