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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数源: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并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9

ST数源: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并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09            证券简称:ST 数源            公告编号:2023-070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并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独立董事金鹰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金鹰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辞职后,金鹰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金鹰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少于三分之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鹰先生的辞职申请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选出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金鹰先生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鹰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金鹰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在公司战略规划、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金鹰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情况


  金鹰先生离任将使公司董事会成员所含独立董事人数低于应有的法定人数,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相关要求,结合《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兼职外部董事人才库人员名单》情况,经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王直民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同时在王直民先生通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成为独立董事后,将接任金鹰先生原担任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以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候选人王直民先生已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公司已于本公告披露同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及《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辞职报告;

  2、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王直民先生简历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9 日

附件:王直民先生简历

    王直民先生,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国致公党党员,
工学博士,浙江财经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曾任职于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原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浙江省耀江房地产开发公司。2006 年 9 月进入浙江财经大学工作,历任浙江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系主任、城乡规划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公共管理学院(MPA 学院)副院长,现任浙江财经大学图书馆馆长,兼任中国建筑学会工程诊治与运维分会理事、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城市住房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估价技术委员会副主任、浙江国信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技术顾问等。

    王直民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非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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