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9 证券简称:数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1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以下内容,如因增加或删除部分条款,相应条款依次顺
延或变更。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 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章程。 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根据《公司法》、《股 第二条 公司系根据《公司法》和其
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简称“公司”)。
司”)。
第三条 公司于1999年3月2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1999 年 3 月 2 日经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其中公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 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内资股为6,000万股,于1999年5月7日在 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为 6,000 万股,于 1999 年 5 月 7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成为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成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财务负责人。 书、财务总监。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利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利
用资本市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提高高 用资本市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提高科技电子信息产业同国际先进水平的竞 高科技电子信息产业同国际先进水平的争能力,不断加强科技投入,提高自主创 竞争能力,紧跟国家新能源发展和科技新能力,保持具有世界领先的新一代电子 创新战略,不断加强科技投入,提高自数码技术,发展高科技含量的技术密集型 主创新能力,发展高科技含量的技术密
经济,使各股东有良好的投资回报。 集型经济,使各股东有良好的投资回报。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集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股份的。 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司股票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式; 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议。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 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让。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
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不
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
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
并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
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