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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8 深市 景峰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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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景峰: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1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4-093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合计 5,173.40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为一审判决,其中返还定金 4,500 万元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影响,赔偿原告损失、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的最终诉讼、执行结果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预计可能产生负面影响,但具体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峰医药”)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案号:[2023]沪 0113 民初 22328 号),获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义慧君”或“原告”)与公司及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景峰”)、叶湘武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根据武义慧君与上海景峰、叶湘武共同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上海景峰拟将其在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泽”)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武义慧君,股权转让对价以坤元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评估”)出具的评估值为依据,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主合同还约定了本次交易在获得上海景峰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获得有权证券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如适用)后生效。主合同签订后,武义慧君根据主合同约定向上海景峰支付了定金共计 4500 万人民币;叶湘武根据主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了相应担保。主合同签署后,公司、大连德泽委托坤元评估就上述股权转让涉及的大连德泽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公司、大连德泽已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坤元评估提供了委托事项涉及的资料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坤元评估一直未出具公允的评估报告,导致交易对价无法确定、公司无法确定需要履行的审议程序,交易无法生效与推进。原告认为上海景峰没有依约履行主合同义务导致交易无法推进,包括未能配合提供大连德泽材料,导致无法推进大连德泽的资产评估工作、财务尽职调查工作;未办理其决策机构及公司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必要的审议、公告等事项。具体案件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
告编号:2023-02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3)沪 0113 民初 22328 号】,判决情况如下:

    (一)原告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景峰制药有限
公司、被告叶湘武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共同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主协
议)》已解除;

    (二)被告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定金 4,500 万元;

    (三)被告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损失 643 万元;

    (四)被告叶湘武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叶湘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果被告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以与被告叶湘武协议以其质押给第三人邵炜的 1,700 万股景峰医药(证券代码:000908)股份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如果被告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以与被告叶湘武协议以其抵押给第三人邵炜的房产(房屋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 1 弄 11号 202 室)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491,800 元,由原告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192,850 元,被告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被告叶湘武共同负担 298,950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被告叶湘武共同负担。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

    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叶湘武、毕元、叶高静、贵州景诚制药有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海南锦瑞制药有限公司、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之间的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一案已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受理,具体案件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车险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已立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涉及需由公司支付返还的定金、赔偿原告损失、案件受理费
及保全申请费共计 5,173.40 万元。其中,公司在收到原告武义慧君定金 4,500万元时,已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在财务报表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列示;根据目前一审判决情况,如果公司后续需返还定金 4,500 万元,该笔款项将抵减“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账面余额,返还定金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影响。因该案件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公司已决定上诉,终审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将依据一审判决将赔偿损失及负担的费用计提预计负债计入损益,最终负担的实际损失需根据法院终审结果认定。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诉讼目前为一审判决,赔偿原告损失、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的最终诉讼、执行结果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3)沪 0113 民初 22328 号】。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