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4-094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被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合计 5,354.83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峰医药”)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案号:(2024)皖 0111 民诉前调 9158 号】,获悉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祺顺”)与公司及叶湘武、毕元、叶高静、贵州景诚制药有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海南锦瑞制药有限公司、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之间的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保证人、出质人):叶湘武
被告三(保证人):毕元
被告四(保证人):叶高静
被告五(保证人):贵州景诚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六(保证人、出质人):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七(保证人、出质人):海南锦瑞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八(保证人、出质人):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湖南景峰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并载明:债券简称“16 景峰 01”,发行总规模
不超过 8 亿元,面值 100 元/张,债券期限 5 年,主承销商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为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祺顺代表其管理的祺顺扬帆 5 号、祺
顺扬帆 1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购买了上述 16 景峰 01 债券。
2021 年 10 月 27 日债券兑付到期后,公司未能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全
部履行到期还本付息之义务。2021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青岛祺顺以及 16 景峰 01 其他债券持有人(以下共同简称债券持有人)与景峰医药及叶湘武共计签署了十一份展期兑付协议。
为担保“16 景峰 01”债券本息的兑付,2022 年 1 月 17 日,债券持有人、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与叶湘武签订《股票质押合同》,约定叶湘武以其合法持有的 66100000 股景峰医药股票及其孳息提供质押担保,并就其
中的 18100000 股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2022 年 4 月 26 日,原告与叶湘武签订
《股票质押合同》,约定叶湘武以其合法持有的 15000000 股景峰医药公司股票及其孳息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2022 年,债券持有人、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 49.2017%的股权(人民币 119.284 万元)及其孳息为提供质押担保。上述质押担保的范围均为主合同债权及逾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023 年 4 月 26 日,原告与景峰医药及叶湘武签订《保证金协议》,约定
景峰医药分三笔向原告指定的账户支付 1000 万元保证金,用来保证景峰医药
按照在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兑付 16 景峰 01 债券全部剩余本金及相关利息(包
括分期兑付期间的利息)。后因景峰医药无法在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约定
的兑付,经全体债券持有人同意,将 16 景峰 01 债券分期兑付的最后期限由
2023 年 5 月 31 日变更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为此,原告与景峰医药及叶湘武
签订《保证金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景峰医药分两笔向原告指定账户追加支
付保证金 1000 万元,如在 2023 年 7 月 31 日前,景峰医药未能完成 16 景峰 01
债券全部剩余本金及相关利息(包括分期兑付期间的利息)的兑付,则保证金作为景峰医药支付原告的偿债款项,不予退还。上述两份保证金协议及补充协
议签订后,景峰医药实际支付的保证金为 1000 万元,因景峰医药 2023 年 7 月
31 日前未能完成 16 景峰 01 债券全部剩余本金及相关利息的兑付,该 1000 万
元应不予退还,以支付景峰医药欠付原告的利息。
2023 年 12 月 31 日签订的《16 景峰 01 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十》第 1
条约定,全体债券持有人据此一致同意,将债券分期兑付(含本金和利息)的
最后时限,由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变更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债券分期兑付期
间的利息按照原利率 7.5%/年计息。协议第 3 条约定,分期兑付期间,如景峰医药发生任何重大负面舆情,或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景峰医药没有完成“16景峰 01”债券全部剩余本金及相关利息的兑付,则任何一债券持有人均可随时以前述分期兑付协议主张自身相关权利。协议第 4 条约定,各方同意任意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协议签署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前相关协议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协议第5 条约定,其他未尽事宜,以前述展期兑付协议约定为准。《16 景峰 01 分期兑付协议》第四条第 3 款约定,债券持有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公告费等)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由景峰医药承担。
2023 年 12 月,叶湘武、毕元、叶高静、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海南锦瑞
制药有限公司、贵州景诚制药有限公司、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
为 16 景峰 01 债券的兑付以及《16 景峰 01 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十》(含
之前相关分期兑付及展期协议)项下景峰医药全部义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与原告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签订《质押合同》,
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签订《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
公司以其合法持有或有权处分的相关专利权、著作权、药品批准文号等无形资产为原告持有的债券本息提供质押担保(具体以相关质押物清单为准),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权及逾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并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海南锦瑞制药有限公司与原告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签订《质押合同》,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签订《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
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签订《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约定海南锦瑞制药有限公
司以其合法持有或有权处分的相关专利权、著作权、药品批准文号等无形资产为原告持有的债券本息提供质押担保(具体以相关质押物清单为准),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权及逾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并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
2024 年 4 月 30 日,景峰医药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公告》,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16 景峰 01 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十》第 3 条之约定,任一债券持有人(包括原告)均可随时依《16 景峰 01
分期兑付协议》《16 景峰 01 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16 景峰 01 分期兑付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16 景峰 01 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三》《16 景峰 01 分
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四》《16 景峰 01 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五》《16 景
峰 01 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六》《16 景峰 01 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七》
《16 景峰 01 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八》《16 景峰 01 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
议九》及本补充协议主张自身相关权利。经计算,截止 2024 年 6 月 20 日,景
峰医药欠付原告债券本金 48,288,880 元及利息 5,059,396.4 元。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16 景峰 01”债券本金 48,288,880 元及利息
5,059,396.4 元(自 2024 年 6 月 20 日之后利息以本金 48,288,880 元为基数、
年利率 7.5%为标准计至实际款清日止);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 200,000 元、诉讼财产保
全责任保险费(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
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被告一前述 1、2 项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二提供质押的被告一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一前述 1、2 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六提供质押的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一前述 1、2 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七提供质押的专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一前述 1、2 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八提供质押的专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一前述 1、2 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全体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叶湘武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一审判决,具体案件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车险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传票》;
3、《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