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4-022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订案》及《关于修
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完善治理制度修订章程情况
公司为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1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2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收购本公司股份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持有股份
3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
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4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选择请求监事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会、董事会之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现本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一情形时,该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5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承担的其他义务。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6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7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
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总资产 30%的事项(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产的,仍包含在内);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划; 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十七)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 事会议事规则;
(十八)公司面临恶意收购且情况明显并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非紧急时,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 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