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公 司章程》 修订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
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条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二条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
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8)73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8)73号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并在湖南省工商 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并在湖南省市场监督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6007121062680 的营 信用代码为 914306007121062680。
业执照。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平江县天岳开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
2 发区天岳大道 48 号,邮政编码为 414500 。 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 661 号双创大
厦 17 楼 ),邮政编码为 415001 。
新增第十二条(修订后条款的序号按顺序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3 调整)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并; 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4 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5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时间限制。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至(十四)略...... (一)至(十四)略......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划;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6 (十七)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事会议事规则。 (十七)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十八)公司面临恶意收购且情况明显并 会议事规则;
非紧急时,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 (十八)公司面临恶意收购且情况明显并
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非紧急时,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且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7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8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关证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