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天一科 公告编号:2007—011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以通讯方式通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于2007年3月22日下午1:30在长沙今朝大酒店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10人,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周达苏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铅锌矿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由于矿井建设方案调整且各方对工程量估计不足,以致郁家寨公司不能按时完成郁家寨铅锌矿单井双轨道的建设工作,各方不予追究郁家寨公司的违约责任。
2、由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3月6日发布了《铅锌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鉴于郁家寨公司的铅锌冶炼能力在短时间内难以达到准入条件的要求,各方一致同意终止郁家寨铅锌冶炼厂的扩建项目合作,郁家寨铅锌矿改为直接向外出售精矿粉。
3、根据专家意见,各方一致同意将郁家寨铅锌矿单井双轨道的设计方案变更为双井单轨。
4、各方一致同意将《关于合作开发贵州省独山县郁家寨铅锌矿之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间变更为郁家寨公司完成郁家寨铅锌矿双井单轨的建设工作之日起的十一个整月。
其它未尽事宜,按《关于合作开发贵州省独山县郁家寨铅锌矿之协议》的约定执行。
二、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锑矿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各方一致认为贵州省独山县水岩乡维寨锑矿项目建设延迟系不可抗力所造成,孟孔公司不构成违约。
2、各方一致同意将《关于合作开发贵州省独山县水岩乡维寨锑矿之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间变更为:孟孔公司取得采矿权证之日起的十一个整月。
其它未尽事宜,按《关于合作开发贵州省独山县水岩乡维寨锑矿之协议》的约定执行。
三、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
四、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始对天一科技国有员工进行身份置换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湖南天一科技公司拟向平江县委、县政府提出申请:从2007年3月下旬开始对天一科技国有员工进行身份置换。
特此公告。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3月26日
附件1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做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二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