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云内动力 股票代码:000903 编号:2022—059 号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 年 10 月 19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053.9209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54 元/股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内动力”)《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召开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六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9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53.9209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4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2022 年 9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将本次拟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公司 OA 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对公示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2022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转发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昆明市国资委”)出具的《昆明市国资委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昆国资复〔2022〕225 号)。昆明市国资委同意公司按所报《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四)2022 年 10 月 19 日,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六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2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股票种类: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向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54 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
(四)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计不超过 374 人,具
体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具体分配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获授权益占授予 获授权益占公司
数量(万股) 总量比例 股本总额比例
翟建峰 董事会秘书 36.00 0.61% 0.018%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5,017.9209 84.99% 2.546%
(总计不超过 373 人)
预留 850.0000 14.40% 0.431%
合计 5,903.9209 100.00% 2.996%
注:
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包括由中共昆明市委任命和管理的人员。首次授予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 40%确定。
3、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数量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若后期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中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由中共昆明市委、市委国企工委、市国资委任命和管理的人员),则其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 40%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
回购。
3、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40%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 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4、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 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
中,分年度进行考核并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以
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2023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2.64%,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
标企业 75 分位值;
(3)2023 年度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 0.64 次。
(1)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2024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3.01%,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
标企业 75 分位值;
(3)2024 年度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 0.66 次。
(1)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