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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5

新洋丰: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公告编号:2021-031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 号)核准,公司获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超过 1,000,000,000.00 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的不含税承销费金额 7,547,169.81 元(承销费含税金额为 8,000,000.00 元,承销费税款为 452,830.1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92,452,830.19 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全部到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
第 1-00041 号《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东北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情况如下:

                                                            单位:元

    银行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金额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717902014710101    992,452,830.19
  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分行营业

                          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专户所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主体

    甲方: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17902014710101,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大写)玖亿玖仟贰佰肆拾伍
万贰仟捌佰叁拾元零壹角玖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30 万吨合成氨技改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继光、杭立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 1-00041 号)

      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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