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8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三、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8月21日,并同意按照公司既定的人员、数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字:黄镔
修学峰
孙蔓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