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2-临-028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技或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范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公司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相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立并完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根据《中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开 条例(试行)》规定,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展工作所需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动,确保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得到不断加强,党的组织
工作在公司有效发挥作用。
第四条 公司于 1998年 12月 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第四条 公司于1998年1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批准,首
购的内资股为 3000 万股,并于 1999 年 4 月 1 日在深 次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000 万股,并于 1999 年 4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九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事、监事、党委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修订前 修订后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党委委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人员。 董事、监事、党委委员、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新增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党委委员是指中共航天科技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的所有委员。
新增 第十四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秉承守法诚信、经营
合规、管理规范、治理完善的经营理念。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
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39,370,615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98,201,406 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98,201,406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批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标的。 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党委委员、高级管理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修订前 修订后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党委委员、高级管理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制。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党委委员、高级管理人员、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