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 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和国家
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 司。
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
股份有限公司。 制改革委员会批准(体改生[1997]62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 号),于 1997 年 5 月 7 日以发起方式
制改革委员会批准(体改生[1997]62 设立。并于 1997 年 5 月 8 日在工商行
号),于 1997 年 5 月 7 日以发起方式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设立。并于 1997 年 5 月 8 日在工商行 公 司 的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为 :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912100002426694799。
公 司 的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为 : 公司的发起人为鞍山钢铁集团有限
912100002426694799。 公司。
公司的发起人为鞍山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
2 第三条 公司住所是中国辽宁省鞍 第三条 公司住所是中国辽宁省鞍
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 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
电话号码: 0412-8416578 电话号码: 0412-8417273
传真号码: 0412-6722093 传真号码: 0412-6722093
邮政编码: 114021 邮政编码: 114021
3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 的决议制定和修订公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
制定和修订公司章程。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 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力义务的,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力义务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4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 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
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 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 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
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经费。 经费。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5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
审批部门审核与批准,公司发行普通股 审批部门审核与批准,公司发行普通股
(不含行使超额配售股权而增发的股 (不含行使超额配售股权而增发的股
份)9,383,851,972 股。 份)9,383,401,306 股。
6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在原条款后新增一款
(原文略) 内容如下)
2024 年,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 后,公司 的股本结 构为:普 通股
9,383,401,306 股,其中鞍山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 5,016,111,529 股 A 股
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
五十三点四六(53.46%);中国石油天
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持有845,000,000 股
A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
分之九点零一(9.01%);其它内资股股
东持有 2,110,749,777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百分之二十一二点四九(22.49%);
及 外 资 股 股 东 以 H 股 形 式 持 有
1,411,54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
分之十五点零四(15.04%)。
7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主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主
管机构批准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内 管机构批准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内
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 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
发行的实施安排。 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
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
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
别实施。
8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 删除原第二十四条
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
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
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
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9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 9,383,851,972 元。 民币 9,383,401,306 元。
10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出售无法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寻的股东的股份并保留所得款额,假若: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一)在十二年内,该股份最少有三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次派息到付款期而股东没有领取任何股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利;及
(二)十二年期满时,公司应在报章
刊登广告表示有意出售该股份并根据本
章程通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及有关的
海外证券监管机关。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11 第三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第二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书的自第一次公 告之 日 起九 十日 内 ,有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债担保。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2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经国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收购其 之一的除外:
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份的活动。
13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机构批准收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进行: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收购 方式进行。
要约;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收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