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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98 深市 鞍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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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1)

公告日期:2023-03-31

鞍钢股份: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1)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898                    公司简称:鞍钢股份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3 月


                    目录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3
三、基本假设 ...... 4
四、本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 5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7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7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9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 10
 (四)结论性意见 ...... 1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2
一、释义
1. 鞍钢股份、公司:指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本计划:指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公司业绩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4. 激励对象: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有效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8 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2.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 《公司章程》:指《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工作指引》: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9.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公司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计划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期间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鞍钢股份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鞍钢股份对本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1、2020年11月26日,公司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12月4日至12月13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12月30日,公司公告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664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4、2020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同日,公司披露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2021年1月8日,公司第八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12月10日,公司第八届第五十四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1月6日,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2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8、2022年5月19日,公司第八届第六十四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年11月23日,公司第九届第八次董事会及第九届第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年12月19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2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11、2023年3月30日,公司第九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及第九届第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鞍钢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
  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

  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3%

                  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3%

                  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4%

                  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月27日,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23年1月26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1、鞍钢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
 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有关部门处罚;                                    限售条件。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
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
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
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 首次授予部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的 172 名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5)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形。
(6)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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