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7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 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及第
八届第十一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0 年 12 月 4 日至 12 月 13 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
名单。监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发布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 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发布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664 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4.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同日,公司披露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 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第八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及第八
届第十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1 年 1 月 8 日
(二)授予数量:4,680 万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
(四)授予人数:174 人
(五)授予价格:1.85 元/股
(六)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位 授予数量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万股) 比例 比例
李 镇 执行董事、总经理 50 0.958% 0.005%
李忠武 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45 0.862% 0.005%
刘 杰 副总经理 45 0.862% 0.005%
孟劲松 副总经理 45 0.862% 0.005%
肖明富 副总经理 45 0.862% 0.005%
其他核心员工(169人) 4,450 85.249% 0.473%
预留 540 10.345% 0.057%
合计 5,220 100.000% 0.555%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上述 174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 1 月 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人员。
(七)首次授予部分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处理之日止,最多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3%、33%和 34%,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分别与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后的第一、二、三个财务年度(每期对应考核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安排 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3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 34%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应当遵守本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的相关限售规定。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除投票权外的其他如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为解除限售期。在解除限售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按期申请解除限售的部分不再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若解除限售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则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在解除限售期满,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值进行回购。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1 本计划授予的权益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解除限售日上一财务年度总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 7.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解除限售日上一财务年度钢铁主业劳动生产率不低于 1060 吨/人
第一个 年;解除限售日上一财务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定比基准年度)不低于 21%,
解除限售期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解除限售日上一财务年度完成公司董事会制定
的年度 EVA 考核目标;解除限售日上一财务年度独有领先产品比例不低于
30%。
解除限售日上一财务年度总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 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解除限售日上一财务年度钢铁主业劳动生产率不低于 1130 吨/人 年;
第二个 解除限售日上一财务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定比基准年度)不低于 33%,且不
解除限售期
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解除限售日上一财务年度完成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年
度 EVA 考核目标;解除限售日上一财务年度独有领先产品比例不低于 30%。
解除限售日上一财务年度总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 9%,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解除限售日上一财务年度钢铁主业劳动生产率不低于 1200 吨/人 年;
第三个 解除限售日上一财务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定比基准年度)不低于 46%,且不
解除限售期
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解除限售日上一财务年度完成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年
度 EVA 考核目标;解除限售日上一财务年度独有领先产品比例不低于 30%。
注:1、基准年度为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所属年度的上一财务年度,上述解除限售日上一财务年度分别指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后的第一、二、三个财务年度;2、上述净利润是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钢铁主业劳动生产率=年度钢产量/年末主业在岗职工人数(吨/人 年);4、总资产现金回报率=年度 EBITDA 值/年度平均总资产,EBITDA=利润总额+财务费用+当期计提的折旧与摊销;5、行业指“申万-钢铁-普钢”行业,对标企业为该行业中2019年总资产规模大于500亿元的8家钢铁上市公司;6、独有领先产品比例=独有领先产品结算量/产品总结算量*100%。
1.2 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根据申万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属于“SW-钢铁-普钢”行业,从中选取2019年总资产规模大于500亿元的A股上市公司共8家(不包括“鞍钢股份”)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600022.SH 山东钢铁 000932.SZ 华菱钢铁
000959.SZ 首钢股份 000761.SZ 本钢板材
600010.SH 包钢股份 600808.SH 马钢股份
000709.SZ 河钢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