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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9

鞍钢股份: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898      股票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5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2人调整为174人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860万股调整为4,680万股。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召开的第八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20年11月26日,公司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及第八届第十一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0年12月4日至12月13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 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发布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664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4.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同日,公司披露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 2021年1月8日,公司第八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及第八届第十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巨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及 香 港 交 易 所 披 露 易
(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说明

  截止目前,公司2020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定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或个人拟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等原因,由182人减少为174人。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2人调整为174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860万股调整为4,680万股,预留540万股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以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 第八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 第八届第十三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 第八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4.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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