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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7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4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3月12日以书面和

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8年3月26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现有董事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人数为7人,其中本公司独立

董事罗玉成先生因公未能亲自出席会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吴大军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讨论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刊登于2018年3

月27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

要》。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刊登于2018年3月

27日《中国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2017年度审计报告》。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刊登于2018年3月27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

     经过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2017年度本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605百万元,2017年年末本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7,604百万元。

     董事会建议,公司 2017 年度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分

配可供分配利润人民币1,682百万元,约占当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0%。据此,以目前总股本7,234,807,847股计算,预

计 2017 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2 元(含税)。若截至 2017

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则向公司全体股东分配可供分配利润总额不变,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调整每股现金分红。方案实施后,可供分配利润剩余人民币5,922百万元。     此项预案尚须提交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以及长远的发展,也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此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 2017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酬金议案》。

     2017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酬金方案详见本公司2017年度

报告第67-68页。

     董事酬金议案将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拟定的 2017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

司经营状况及国内同类企业报酬情况,同意公司 2017 年度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六、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王义栋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6-2018年度)》、《原材料供应协议

(2016-2018年度)》和本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金融服务协议(2016-2018年度)》(以下合称“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的条款,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未超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所约定的相关上限。

     公司独立董事均就此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7年度,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日常业务;

     2、2017 年度,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是(A)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

行(与国内类似实体所作的类似性质交易比较);(B)(倘无类似情况可供比较)按不逊于第三者可取得或提供的条款达成;(C)(如无可参考比较者)对本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

     3、2017 年度,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乃根据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条款

进行,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4、2017 年度,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并未超过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上载明的适用于该等类别的相关上限。部分关联交易项目实际发生额较预计数额差异较大,是由于实际运营过程中商品的价格和交易量的变动影响,而原预计数据是预计的交易金额上限,因此存在差异属于合理情况,不影响亦不损害非关联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七、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王义栋先生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请详见2018年3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均就此项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董事就该议案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公司预计的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1)为公司在日常业务过

程中进行的交易;(2)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交易条款进行,或(如无可参考比较者)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3)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利益;(4)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5)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上限并未超过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公司与鞍钢集团公司签署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6-2018 年度)》、本公司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原材料供应协议(2016-2018年度)》、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2016-2018年度)》上载明的适用于该等类别的相关上限。

     八、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刊登于2018年3

月27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意见:

     按照境内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17 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

了认真的审查,董事会出具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过认真阅读报告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活动、重点控制活动的内部控制情况。

     九、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2017年度企业社会责

任报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刊登于2018年

3月27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十、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其中关联董事王义栋先生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及财务

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受公司委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鞍钢集团财务公司对2017年 12月31日与其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相关的风险评估说明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

     《关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刊登于2018年3

月27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项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联董事就该关联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委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鞍钢集团财务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编制评估报告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其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有效。

     十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

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2018年3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开展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降低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建立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明确了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风险防控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期货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

     (3)公司确定的年度套期保值保证金的最高额度和交易品种合理,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合理的控制交易风险。

     十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

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2018年3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公告》。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而作出的,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

     十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

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锰铁矿、钛铁矿、生铁、铁合金、有色金属的销售”项目,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同时,根据国防科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