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1月20日在
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108号东山宾馆召开。公司总股本为2,960,644,935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代表股份2,176,689,999股(其中
国有法人股131,900万股,H股857,689,9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52%,达到本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效股数。公
司国有法人股股东代表、H股股东委托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有关
中介机构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对于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国
有法人股股东鞍钢集团放弃投票。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以下普通决议:
一、批准刘永泽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赞成票1,328,003,900股,其中国有法人股131,900万股,H股
9,003,900股,A股0股,二者合计占有效表决的总股数92.29%,反对票
110,888,000股,其中H股110,888,000股,A股0股,二者合计占有效表
决的总股数7.71%,弃权票0股。
以下议案没有获得通过:
一、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公司就公司收购鞍钢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
和资产《买卖协议》的议案;
赞成票9,003,900股,其中H股9,003,900股,A股0股,二者合计占
有效表决的总股数7.51%
反对票110,888,000股,其中H股110,888,000股,A股0股,二者合
计占有效表决的总股数92.49%,弃权票0股。
二、授权公司董事会完成《买卖协议》内容的议案;
赞成票9,003,900股,其中H股9,003,900股,A股0股,二者合计占
有效表决的总股数7.51%
反对票110,888,000股,其中H股110,888,000股,A股0股,二者合
计占有效表决的总股数92.49%,弃权票0股。
上述两项议案被否决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此次拟收购的资产项目比较分散,大多为辅助设施,不会对公
司产生大的影响。
关于上述两项议案未获通过的原因:
由于公司H股股东投票是以表格方式进行,在投票表格上未注明联系
方式,故公司无法与之取得联系,也无法获悉未获通过的原因。
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1月20日
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委派律师出席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
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该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3、公司2002年9月24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纪录;
4、公司2002年9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的董
事会决议公告及关联交易公告;
5、公司2002年9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纪
录;
6、公司2002年9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的
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7、公司2002年9月28日刊登于《香港经济日报》及《Hong Kong
imail》上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8、公司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公司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2002年9月24日召开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2002年9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2002年9月
28日《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2002年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2002年9月28日致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简称H股股
东)的关于召开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H股股东出席会议的委任表
格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
法定程序,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的公司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香港
中央结算(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出具的委任表格资料及金杜律师对出席
本次会议H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验证,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为2,176,689,999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73.52%,其中国有法人股1,319,000,000股,H股857,689,999
股。
金杜认为,本次会议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数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本次股东
大会议案。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