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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发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

公告日期:2022-08-17

双汇发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 PDF查看PDF原文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13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
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制
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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