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第二条
…… ……
公司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募 公司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募集
集方式设立;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方式设立;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用代码:9141000070678701XL 。 9141000070678701XL 。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限制。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责任。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的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 股计划;
......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对象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