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粮油 公告编号:2014-064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凌粮油”)于2014
年8 月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数量
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述股票期权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
格进行调整。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 2013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审议通
过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公司将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申请材料上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
备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部分内容
进行相应修订,形成《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3、2013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
次修订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4、2013年8月6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议案。
5、201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权益工具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的议案》,并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认为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
认,公司于2013 年11 月19 日公告完成了首次授予涉及的41名激励对象获授
的500万份限制性股票及635万份股票期权登记工作,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
市日期为2013 年11月20日,首次授予期权简称:东凌JLC2,期权代码:037033。
7、2014 年8 月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权益分
派,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268 元调整为9.4120元,期权份数由635万份变更为
952.5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份数由65万份变更为97.5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次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进行调整的情况说明
2014 年4月25 日,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27,17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股利1.5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5股。公司于2014年5
月14日发布的《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3
年度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5月22日。
根据公司《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
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268 元
调整为9.4120元,期权份数由635万份变更为952.5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份数
由65万份变更为97.50万份。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
及《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关于股票期权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鉴于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内容和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但公司尚须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