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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关于公司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2

欢瑞世纪:关于公司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2-65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孙公司霍尔果斯欢瑞世纪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欢瑞”)与东阳嗨乐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嗨乐”)于近日就关于要求东阳嗨乐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的仲裁达成和解,并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22)京仲调字第0906号。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51)详细披露霍尔果斯欢瑞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要求东阳嗨乐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的的仲裁申请(详见2022年8月20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

    二、《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霍尔果斯欢瑞世纪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阳嗨乐影视娱乐有限公司

    申请人霍尔果斯欢瑞与被申请人东阳嗨乐的关于《电视剧<天下长安>电视播映权授权协议》、《电视剧<天下长安>电视播映权授权协议之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
裁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受理。

    申请人最终确定的仲裁请求为:解除申请 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电视剧 <天下长安>电视播映权授权协议》。

    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仲裁庭依据和解协
议出具调解书。

    仲裁庭确认调解结果如下:

    1、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确认解除《电视剧<天下长安>电视播映权授权协议》;

    2、申请人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前向被申请人退还授权费 7,920,000 元(指人民币,下
同);

    3、申请人、被申请人就《电视剧<天下长安>电视播映权授权协议》再无争议,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和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和解事项履行完毕后,预计减少本年度税前利润约7,900万元(此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数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影视剧项目的妥善解决。公司已经建立了项目委员会制度,从立项、生产、发行、播出各环节严格把控项目风险。同时,公司持续制作符合社会主义新时代主流价值观的精品影视剧,加强项目多样化及系列化建设。

    五、其他说明

    (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欢瑞影视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8-250号),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内容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欢瑞影视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电视剧《天下长安》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5.06亿元,欢瑞影视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0.25亿元。鉴于电视剧《天下长安》在2018年存在未按计划档期播出且至今仍未播出的情况,审计过程中,在欢瑞影视公司配合下我们实施了必要的核查程序,但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情况对应收账款可收回性的影响,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天下长安》相关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作出调整。”

    上述保留意见的事项可能致使欢瑞影视2018年已实现利润、2016年-2018年累计已实现利润与业绩承诺目标存在差异,截至目前,公司尚无法对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进行最终确认。公司将积极推进消除该事项的不确定性,拟待该事项的不确定性消除后对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进行最终确认。公司已于2019年4月26日书面致函原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业绩补偿义务人,对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了提示。同时,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对上述风险予以关注,谨慎投资。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钟君艳及一致行动人陈援、浙江欢瑞因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股份质押纠纷,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存在被拍卖风险,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经向
法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并积极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上述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按照重组时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履行承诺,如发生前述股份被依法强制执行的情形,上述股东应保障该等股份被用于补偿(如需)的要求不受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4.10条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前述股份拍卖的承接方应当按照重组时签订的相关协议,继续履行业绩补偿及其他相关承诺。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正在积极协调沟通,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若出现承诺业绩未能完成的情形,公司将督促相关承诺方按照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方式保障业绩补偿;若出现上述承诺方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将主动、及时要求相关承诺方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关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22)京仲调字第0906号。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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