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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3

欢瑞世纪: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2-49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钟君艳及一致行动人陈援、浙江欢瑞
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瑞”)通知,因上述股东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质押式回购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2022)京仲裁字第 1120 号、(2022)京仲裁字第 1413 号、(2022)京仲裁字第 1440 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信证券据此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上述股东出具
了《执行裁定书》[(2022)浙 01 执 859 号、861 号]和《执行通知书》
[(2022)浙 01 执 85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曾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2022 年 5 月 10 日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及
一致行动人存在被动减持公司股票风险的预披露公告》《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存在被动减持公司股票风险的进展公告》,详细公告了仲裁的基本情况和
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2022 年 5 月 11 日刊登于《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内容)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执行裁定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一:钟君艳

    被执行人二:陈援

    被执行人三: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二)(2022)浙 01 执 859 号、861 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1、被执行人为钟君艳、陈援,执行标的分为人民币 66,844,182.03 元、
465,440,670.32 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分别为人民币 134,244 元、532,841元。


    2、裁定北京仲裁委员会(2022)京仲裁字第 1413 号裁决、第 1120 号裁决
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三)(2022)浙 01 执 852 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欢瑞款项人民币404,609,461.66 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折价、拍卖、变卖浙江欢瑞持有的 49,194,110 股欢瑞世纪(证券代
码:000892)股票所产生的分红、红股、配股、送股等孽息及衍生权益,所得价款在人民币 404,609,461.66 元及债务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3、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欢瑞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执行事项涉及的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钟君艳及一致行动人陈
援、浙江欢瑞与中信证券之间的质押式回购纠纷,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2、根据《执行裁定书》内容,钟君艳及一致行动人陈援、浙江欢瑞持有的公司股票存在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上述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按照重组时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等
相关文件履行承诺,如发生前述股份被依法强制执行的情形,上述股东应保障该等股份被用于补偿(如需)的要求不受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4.10 条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前述股份拍卖的承接方应当按照重组时签订的相关协议,继续履行业绩补偿及其他相关承诺。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正在积极协调沟通,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若出现承诺业绩未能完成的情形,公司将督促相关承诺方按照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方式保障业绩补偿;若出现上述承诺方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将主动、及时要求相关承诺方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关措施。


    3、钟君艳及一致行动人陈援、浙江欢瑞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果被强制处置,不会导致公司实控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钟君艳、陈援和浙江欢瑞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已经为北京金融法院所受理,且公司股东钟君艳、陈援和浙江欢瑞已经向执行法院申请中止相关仲裁裁决的执行。

    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上述股东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浙 01 执 859 号、
861 号];

    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浙 01 执 852
号]。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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