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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关于诉讼和解暨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欢瑞世纪:关于诉讼和解暨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1-42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和解暨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本公司”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于近日就电视剧《封神之天启》联合投资摄制合同纠纷案达成和解,并于今日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沪0110民初11401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2020年11月30日分别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52),《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70)详细披露了新文化与欢瑞影视关于联合投资摄制合同纠纷一案及进展情况(详见2020年8月26日、2020年12月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

    二、《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新文化与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欢瑞影视于同年8月19日向法院提出反诉,法院依法合并审理。后新文化申请追加欢瑞世纪为本案共同被告,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欢瑞影视、欢瑞世纪、新文化各方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欢瑞影视向新文化支付80,000,000元,作为向新文化买断电视剧、剧本《封神之天启》除署名权之外的所有权益的费用。上述款项,欢瑞影视在收到新文化付款通知及发票
三个工作日内支付55,000,000元;在满足欢瑞影视和欢瑞世纪因本案被查封冻结财产已全部解封、解冻的条件下,欢瑞影视于2021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25,000,000元;

  (二)新文化于2021年8月30日前,向法院申请解封欢瑞影视、欢瑞世纪因本案被查封、冻结的全部财产。

  (三)若欢瑞影视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一条付款义务,其应向新文化支付的款项按87,280,000元履行,新文化有权立即就全部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87,280,000元为总金额,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且欢瑞影视还应自违约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全部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为基数按照1‰/日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若因新文化未能及时向欢瑞影视开具发票或因新文化其他原因导致欢瑞影视未能按照第一条约定期限付款的,付款期限应当予以顺延且不视为欢瑞影视违约。

  (五)电视剧、剧本《封神之天启》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应的收益权归欢瑞影视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剧本以及电视剧、剧本中人物及相关元素的财产权、电视(无线电视、有线电视、卫星电视及高清电视等)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转授权、音像版权、商业秘密、名称权、商品化权、商标权、专利权、衍生开发权(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的开发、运营权)等所有知识产权和维权等所有权利及其收益权,新文化仅享有署名权,即欢瑞影视买断新文化享有的电视剧、剧本《封神之天启》除署名权之外的所有权益,欢瑞影视如未来要对该剧进行任何形式的改编、修改,对于改动方式及改动幅度,新文化均不持异议。本协议签署后,产生的与《封神之天启》项目任何争议均与新文化无关,涉及《封神之天启》项目处置均由欢瑞影视独立处理。新文化承诺全面配合欢瑞影视为出售、发行、播映、改编、衍生开发电视剧、剧本《封神之天启》提供所需的发行手续及授权等各类文件或参加必要的问询等,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播出平台及各种媒体要求出具授权书、根据广电部门要求或者海外发行需要出具相应手续及授权文件。若新文化怠于配合欢瑞影视,则在经欢瑞影视书面催告后每延期一日,新文化应向欢瑞影视以人民币87,280,000元为基数按照1‰/日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若该赔偿金不足以弥补欢瑞影视的损失,则新文化承担欢瑞影视的全部损失。

  (六)新文化和欢瑞影视自行承担本案各自的律师费;

  (七)本案本诉诉讼费779,200元,减半收取计389,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新文化负担,反诉诉讼费380,200元,由欢瑞影视负担;


  (八)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封神之天启>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书》《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以及各方之间签署的与《封神之天启》项目有关全部协议,均按照本协议处理。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各方确认就本案及《封神之天启》项目所有协议履行相关事宜再无任何争议。新文化不得再依据《封神之天启》项目有关的任何协议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欢瑞影视、欢瑞世纪及其关联方提出任何要求或主张任何权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和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诉讼计提了6,259.58万元预计负债,本和解事项履行完毕后,预计增加公司本年度税前利润约6,600万元(此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数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调解书》(2020)沪0110民初11404号。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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